章敬平
一个公民的意外死亡,能掀起怎样的轩然大波?2003年3月20日,公民孙志刚的死,经由新闻媒体曝光后,激起了无数公民对收容遣送制度的恨,不但葬送了恶名昭著的收容遣送制度,还触动了中国违宪审查机制的按钮。
先被带至派出所,后被送往收容站,再被送往收容人员救治站,之后不治,这就是公民孙志刚之死的全过程。这个过程,起于3月17日晚10点来钟,两年前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的孙志刚,带着对这座城市还没丧失的陌生感,出门上网。27岁的他,与这座城市的亲密接触不过20来天,他还不知道,这座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像中国其他城市一样,对没有合法身份证明、没有正常居所、没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毫不友善。
他出门了,遇到治安人员,问他有没有身份证,答,没有随身携带,问他有没有暂住证,答,尚未办理。于是,不容分说,他被带往某派出所,填写了一张《城市收容“三无”人员询问登记表》。
稍后,他给同居一室的伙伴打了个电话,请他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他。子夜时分,伙伴们把身份证和钱送到派出所,奇怪的是,警察不同意保释他,将他送到了专门收容遣送三无人员的收容站。
次日,他给朋友打电话寻求帮助。朋友感觉电话中的他非常恐惧,就通知他所在的服装公司的老板,去收容中转站保释他,他的同事和老板在办了繁琐的手续之后,还是未能赶在下班之前保释他。
第三天,他的朋友打电话给收容站,被告知,他昨晚已被送往“医院”,也就是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第四天,他的朋友再次打电话询问,被告知:孙志刚死了,死因是心脏病。
当天,他的爸爸从他同学那里得到通知,一路哭着赶到了广州。父亲不相信儿子死于心脏病,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随后出具的检验鉴定书,也证明,他没有病,他是被活活打死的。
孙志刚的父亲,在广州疯狂地奔走,四处上访,可是,没有人告诉他,他的儿子为何而死,谁又该为此负责。好在一份有良心的报纸帮他提出了疑问。嗣后,朝野震动,18名涉案者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了打手和打手的帮凶,以玩忽职守罪起诉了涉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6月9日,孙志刚死后第80天,18名被告中一人被判死刑,一人死缓,一人无期徒刑,其余15人的刑期加起来大约100年。
从法院的庭审和判决中,我们得知,由于广州市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民警的极不负责任,导致根本不是三无人员的孙志刚,“被错误地作为被收容遣送人员送至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到了收容遣送中转站后,孙志刚自称有心脏病,因为紧张而心慌、失眠,要求放他出去或住院治疗。中转站遂以“心动过速待查”为由,将他送往距市中心一个小时车程的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一个专门为收容人员中的病患者提供基本治疗的场所,又名“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
这个拥有三幢小楼的救治站,与普通医院不同,每一个病房的门窗都有铁栅栏。救治站由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的一个副主任分管,负责日常管理的是一个年过而立的病区区长,一个精神科医生,他带领同为精神科医生的3名手下,若干护士,10名保安,负责近200名各种病员的治疗。
救治站把“心脏病人”孙志刚与精神病人关在一个房间。身为服装设计师的孙志刚,可能不甘心命运受到如此摆布,摇动铁窗求助,跟外界说,他是大学生,在里面挨打!孰料,呼救招来了杀身之祸。那个事后被判死刑的保安,喊来8个与孙志刚同为天涯沦落人的“三无人员”,以判决书中所说的凶残手段,将孙志刚活活打死。
多年过去了,我仍然难以理解,几个无冤无仇的人,为什么非要把一个素不相识的人,三番五次地往死里打,打到他跪下苦苦求饶,仍然不肯放过?如果说那些同为天涯沦落人的“三无人员”毒打孙志刚,是因为贪图自保的他们已经沦落为保安们打人的工具,那么,保安又为什么要打孙志刚?就因为他呼救,泄露他们打人的秘密?
不管怎样,究其本质,孙志刚之死,就是一起刑事案件,与收容遣送制度没有必然关系,然而,纠缠在收容遣送当中的人命案,暴露了收容遣送制度胆敢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丑恶,引起了举国上下对于收容遣送制度的愤怒,挑战收容遣送制度合宪性与正当性的檄文,在天涯海角蔓延。
5月14日,三个均比孙志刚年长三岁的法学博士,联名“上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公民的身份,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他们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彼时仍在使用的“收容遣送办法”,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我国现行宪法以及有关法律相抵触,属于《立法法》中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法学博士们说得对,根据《立法法》确立的法律保留原则,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代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而“收容遣送办法”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不能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的,否则,就是越权,就成了违反上位法的下位法,就应该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这件事,对于深陷孙志刚案件不能自拔的广州公安,无异于火上浇油,然而,三个博士的上书,却非知识分子的意气用事,而是依法行使公民应有的权利。根据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普通公民有提出违宪审查的建议权。
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现行法律划定的圈圈。如果抛开法律规定,从法理层面展开自由的学理讨论,我个人觉得,尽管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在英国已有先例,违宪审查的机关依然不该是立法机关,而应该是法院。道理很简单,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通过的,请他们审查法律规定有没有违反宪法,等于让立法机关自己做自己的法官,这是不合乎法治精神的。法治的精神是他律而非自律,没有人可以做自己的法官,否则,我们要法治干什么?
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题外话。那时候,法律界最为关心的正题,是作为法定违宪审查主体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不会启动违宪审查机制?有意思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三个博士的上书,没有任何回应,没有说YES,也没有说NO,泥牛入海,杳无音信。好在国务院自告奋勇地作出了无声的回应,这个中国最高行政机关废止了收容遣送办法,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成自愿性的“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剥离了先前让人嫌恶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权能,恢复了救济、安顿、帮助的初始功能。
又过了半年,全国人大修改了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不能说这九个字是孙志刚的死换来的,但我相信,孙志刚的死,对这九个字的出现,或多或少是个刺激。这九个字当然鼓舞人心,作为公民的我们,却不能从此高枕无忧,因为,没有违宪审查,宪法就没有生气,就难以散发出根本大法的魅力,宪法里庄重无比的字眼,就容易蜕化成为美丽的花瓶,中看不中用。
(参考资料:“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载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5日;唐建光:“孙志刚死亡真相”,载新闻周刊2003年第21期;崔丽:“北大三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请求违宪审查”,载中国青年报2003年5月15日)